《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这是继2013年初次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后,相隔10年第二次修订。
与此同时,此次修订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提升准入条件现行政策、突显业务等级分类监管、提升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控、重视消费权益保护、标准合作机构管理、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等多个方面。
相隔10之后的第二次修订
对于本次修订背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在记者招待会中指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自修订推出以来,在引领消费金融公司坚持不懈技术专业个人消费信贷功能分区、拉动消费对经济的主导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以上责任人还表示,近些年,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新变化,消费金融公司行业业务方式和风险特征均产生明显变动,现行标准方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和监管要求,而鉴于此并对给与修订,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办法》共10章79条,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提升准入条件。提升关键出资人的财产、主营业务收入等数据规范,及其最少占股比例规定,推动公司股东切实发挥支持作用,进一步担负股东责任;提升具备消费信贷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工作经验出资人的占股比例,充分发挥此类出资人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功效;提升消费金融公司最少注册资本规定,提高风险性抵御能力。
二是强化业务归类监管。区别基本业务和重点业务范畴,撤销非主业、不必要类业务,严苛业务等级分类监管。适度拓展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股东流动性支持水平。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深入贯彻近些年金融监管总局颁布的有关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东股份、关联方交易和信息公开等多个方面监管法规及制度要求,融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结构、公司股权结构等优点,确立党建工作、“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制度、关联方交易、信息公开等方面监管规定。
四是加强风险管控。确立有关消费金融公司信贷风险、利率风险、风险管控、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监管规定,提升并加设一部分监管指标值,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五是提升消费权益保护。夯实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责任,建立完善消保工作的各种体制,强化对合作平台规范化管理,贯彻金融的政治意识和全民性。
对多种具体内容给与修订
从和以往分析来看,以上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关键出资人占股比例规定由不少于30%提高到不少于50%;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畴进行了升级调节,更加专注服务大局;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贷 款担保信用担保业务账户余额不能超过该企业所有贷 款额的50%,并在后期给予一定的整顿缓冲期;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杠杆比率不能低于4%,限定盲目扩张;增强了“消费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2个专章,更突出加强消费权益保护。
针对将股权比例提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是考虑:一是从近年来监管实践来看,提高关键出资人占股比例有益于夯实股东责任,提高公司股东参与公司运营意向,充分发挥公司股东区位优势,推动公司股东切实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份相对分散而发生公司治理结构无效失调问题。
与此同时,《办法》第八条也提高了金融企业做为消费金融公司的重要出资人的前提条件,近期1个会计期间末资产总额不少于5000亿人民币或等价可自由兑换货币,先前为600亿人民币。相对应的,非金融机构做为消费金融公司关键出资人,近期1个会计期间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600亿人民币或等价可自由兑换货币,先前为300亿。与此同时取消“表态5年之内不出让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
《办法》第六条针对申请设立标准也给予确立,公司注册资金一次性认缴金融资本,注册资本最低为10亿人民币或是等价可自由兑换货币。
在业务范畴提升层面,以上相关负责人介绍表明,一方面,《办法》区别基本业务和重点业务。将“派发个人消费贷”“发售非资产类债卷”等7项业务列入基本业务,将“证券化业务”“固收类股票投资业务”“与消费信贷有关的技术咨询”等4项业务列入重点业务。
此外,撤销非主业、不必要类业务。由于保险营销专业能力比较高,且涉及到的相关投诉纠 纷案 件比较多,消费金融公司几乎没有进行该类业务,故撤销“经销代理与消费贷有关的保险理财产品”业务。
但对于监管指标值等方面的修订缘故,以上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根据风险管控要求,积极与投资担保公司、车险公司等企业合作,做为借款的风险缓释方式。但是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性过分依赖此类模式发展,释放压力对借款人信用级别水准的实审,独立风险管控能力不够,并且也面临着融资担保公司没法偿还风险。
除此之外,在监管指标值层面,《办法》第60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拨备覆盖率、拨备率、贷 款拨备率不少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银行的最少监管规定;同行业拆入账户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0%;流通性占比不能低于50%;杠杆比率不能低于4%。但金融监管总局视谨慎监管必须能够对这些数据作出适时调整。
以上就是本次分享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全部内容了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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